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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刀鲜明

    2013年7月16日,刘先明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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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安!#法律格言录#遵守由需要而产生的法律,自卫的法律和拯救国家于危难中的法律,才是最高的义务。——杰佛逊《杰佛逊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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