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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陵县法院丁庄人民法庭

    【贪小利高息揽储 写借条后果自担】被告史某任河南省某投资担保公司业务员,从事该公司揽储存款业务。被告史某从原告习某处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习某出具借条。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已替原告习某将此款存入河南省某资担保公司为由拒绝归还。陕县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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