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老冯1932

    我们知道,如果有的公民的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法院绝对不能熟视无睹而应给被侵犯人以保护。现在的所谓压制其实就是对被侵犯人的保护。“我的表达权不容过度压制,你的权利受到侵犯你也表达去”,大概这就是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应成为立法的底线”。法院真的应该这样对待侵犯他人公民权利的微博吗?
    #南评晚钟#事涉互联网,“两高”连出司法解释。前释寻衅滋事,令各界对因网络言论致社会秩序混乱的界限不无担忧,执行中的偏差更已侵扰到公民权利。今释以列举方式将刑法维护的社会秩序予以严格限定。网络法治化,不应也不能对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表达权利有过度压制,刑法的谦抑性更应成为立法的底线。
    1. 微博附图
    转发 1273评论 189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