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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律师

    很多媒体在报道“李天一案”时,都以“李某某”代“李天一”,以“李某某案”代指本案。大家维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意识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李天一”的身份已经完全公开,名字也已成为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媒体以“李某某”指代“李天一”,却对这一未成年犯罪孜孜不倦地报道、追踪,是不是也太矫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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