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意哥_1

    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与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长江直播
    展开全文
    [“张家川县被刑拘中学生”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 律师呼吁立即放人]经甘肃警方联合工作组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拘7日。李修蛟律师认为应立即放人!刑拘后未通知监护人就进行“法制教育”,还“悔罪”了?任何对他的羁押都是一种犯罪! 🔗 网页链接
    转发 137评论 31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