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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公安败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与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折腾一天,不让律师会见,终于取得"悔罪"成果!甘肃警方,I 服了you !】//【"张家川县被刑拘中学生"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新华网消息,经甘肃警方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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