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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山6677

    //@刘晓原律师: 对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无权以司法解释作解释。
    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信:“两高”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互联网上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如何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所作的解释,从表面上看是司法解释,但实际上是在对诽谤等罪作法律解释,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解释。
    1. 微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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