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
豫法阳光: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足以造成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其销售的食盐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展开全文【销售假盐 查处获刑】2011年冬,被告人杨某从一过路货运车上私自购买食用盐50件,部分自己销售,部分由周某代为销售,被盐业部门告知系假盐不能销售,却不听仍予以销售。9月10日,河南省内乡县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