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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katlas

    和人大神交的,所以不用通过人大了//@天使城杰夫: 【蠢法恶法点评3】第3条第5款:“损害国家形象”[吃惊]请教微博上各位大律们:是否现存一个“损害国家形象罪”?如果没有,怎能由高法制造出一个“网上损害国家形象罪”??!!//@墨鉅: 两高立法了!//@李长青律师: 这是立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1. 微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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