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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玉要化悲愤为力量

    赞成,做得好,广告传媒应有良好的操守引导消费者//工商局:对此,我局于8月20日下午召集南方都市报社、广告主及某广告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并要求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已启动立案程序。请全省媒体自觉抵制类似广告内容的宣传。
    2013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AⅡ16版发布某专题广告。经初步了解,该广告为某产品的商业炒作。我局认为,上述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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