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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泰和-民决团

    回复@王STAR: 物权本身就是专制落后的概念,物权法订立之前,有一大批反对者,我是其中之一,并撰文《物权法早已过时》。 //@王STAR: 您的意思是公共利益语境下的强制交易?可是何为公共利益?何标准是您认为的合理?这种公共利益优先是否会侵犯对于物权的支配?
    看到网上声援陈宝成案件,一边倒地支持陈宝成,觉得甚为不妥。对抗政府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也应该有人来对抗文革式的民意。至今我们还不知道陈为何暴力抗拒拆迁?是他补偿价格要求过高?还是开发商开价太低?拙作《和谐社会的财产权》认为任何人都应该有义务牺牲私产满足公益,但要补偿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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