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勤: //@公民2012-张强: 《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明确规定,"(1)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2)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3)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