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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江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普法案例#【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被警告】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学习,经教育谈话后仍不悔改且关闭手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董某警告处分一次,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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