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争论这么久了,大v们都还没有明白,还在这里牵强附会,不懂装懂,实在不该!//@方子强: 绝对支持废除之![怒] //@杨承平: [怒]//@郭国松: 关键是立法本身的逻辑冲突,刑法本身在强奸罪中,将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列为强奸罪的加重情形,而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制片人顾子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