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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ssion433

    大宋开明 长安卖炭翁:转发微博
    【宋代的强奸幼女罪】《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这是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强奸幼女罪”。其法意跟现代法理并无不同:性侵未成年人,即使对方同意也按强奸论处,强奸未遂也要刺配五百里。如造成幼女损伤,则处死刑(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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