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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乐乐-恒叔

    先做假定有罪推断,再自证其罪? //@图书商报李鲆: //@叶恭默: 一种是外部规定(程序性规定),一种是内在规定(良知或道德自觉),司法系统无法检查参与者良知,只能诉诸程序规定。OK?
    程序正义或无罪推定,作为一种良知(道德)/智性自觉,值得提倡,但它并不能成为公共参与的门槛/壁垒。比如我是陪审团一员,我先直觉进而认定某人有罪,并且认为我是忠于良知和竭尽思考能力得出的结论,法官或其他陪审团成员,并不能因此取消我的参与资格,只能用道理来改变我的判断。此乃沟通理性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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