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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城市牧民

    《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五条 2011年1月1日以后建立生育保险关系的职工(含中断后重新建立的),须分娩前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缴费未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样的地方规章是不是太坑爹了。请教@汉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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