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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V

    台湾《广播电视法》(现行有效)21条:“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二、违背反共复国国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四、伤害儿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六、散布谣言、邪说或淆乱视听。”(第二项有点亮)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