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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娇娇

    西粤江郎 : 强奸罪跟嫖宿幼女罪,不仅是量刑轻重的问题,要命的是,所谓“嫖宿幼女”,幼女是被当做“妓女”来看待的,文明一点的说法是“失足妇女”,十三四岁,就被一纸判决认定为“妓女”,这严重侵犯了他们以及他们父母的人权和名誉权。法院的法官们,你们体会到这点吗?或者是良心被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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