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崇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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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萨比重启中: 争鸣有什么不好 大学里的教授一定要发同一种声音吗? //@我妈叫我毛毛虫: 左右争鸣恰恰是人大荣光。 //@赵崇樨律师: 对人就可以了,何必要拔高主题上升到学校,咋就没看到人大法学院的韩大元院长和许崇德第一时间发文驳斥杨晓青?…任何学校都会有这么一群人,北大不也有个巩献田也是 展开全文原微博 赵崇樨律师
下单同一件衣服,@撒哈拉sahara 和我选择了M号,@慢___慢 是L号……@仇小昕 @撇淡淡 原微博 赵崇樨律师
//@检察官李小萌: 是“检察官”,汉奸这顶大帽在刑法中大概属于“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横幅、口号、微博不能给人定罪,欢迎你去国家安全机关报案。//@不羁台风: 身为律师和检查官!怎么不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难道帮汉 原微博 赵崇樨律师
//@韩强在东风楼: 说得很好//@a童木在等戈多: 我觉得,车票应当是合同的证明,而非合同本身;丢失车票,若有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确实存在,就得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至于实名制的意义莫非在于打倒黄牛?…… //@韩强在东风楼: 无法无天的铁路 //@吴弘老师: //@许多奇sjtu: 实名制意义何在? 展开全文今天一位朋友乘坐火车,上车后不慎将车票弄丢。乘务员检票时说,不能查找实名购票记录。朋友说,有信用卡消费记录。乘务员不允,拿出规章制度,并强行令其“补票”。无奈,该朋友只得灰溜溜地又交一了次钱。此类巧取豪夺,我想无论在前铁道部还是现铁路总公司的运营史上都是屡见不鲜的。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赵崇樨律师
//@品牌规划师段建国: 回复@dzsunshine: 您的观点不无道理,搞#商业律师集训营#、#公司法务集训营#两年来,深深感觉到律师严重缺乏商业思维,蛇年,拟推出#律师营销集训营#、#律所市场营销特训营#,试图在商业思维方面有所突破。 //@dzsunshine: 吾窃以为,律师之功力,既在律师之内,也在于律师之外 展开全文原微博 赵崇樨律师
泽大年会…王小军主任发言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我在:钱潮路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