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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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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钊律师: [哈哈] //@高天乐: 嘴大应该没问题吧…… //@安迪言专利: 姚晨,妇联意见:防火防盗防小楠 //@羊村送村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姚晨 再来来这个
    正在背《离婚律师》里的台词,其中的法律条文拗口得令人抓狂。光标题就有如此长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背这样的台词,我既不想当律师,也不爱当演员了# [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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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大普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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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好那个单位自己在安装的时候发个公告,免得被人误解和曲解,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强强学做个好警察: //@大连朱警官: 右边理智,赞。而且这些也不都是探头,还有补光灯。而且总数是30只而不是“将近60只”,别太过夸张!
    【上海一马路上方50余只探头 惊呆路人】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与克山路路口,一根杆子上安装了将近60只探头,引起不少过往司机的好奇,上方的杆子上,密密麻麻的探头就象“小燕子”排在杆子上。有市民和司机则说,管它什么探头,只要咱遵纪守法,按章驾驶,安装再多的探头也不怕。🔗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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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计进了大学之后就后悔了//@水沐V: 有这个精力高考,自学都博士毕业了。这新闻传起来有意思吗?
    【30年4次高考 他终圆大学梦[赞]】近日,江苏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迎来一名48岁的“大叔级”新生,和他同班的都是“95后”同学。他叫谭伶,1983年来,他参加了4次高考。今年,他终于圆了几十年的大学梦。谭伶学习很刻苦,每晚别人都睡了,他还要再看一两小时的书。http://t.cn/zRxvHVX你还好意思偷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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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那些“用不上、关不了、卸不掉”的手机软件,请走开!】①买手机时,请给消费者知情权,预装了软件请告知;②法律规定,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预装软件也是搭售商品。③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给予切实的保障。别让用户浪费了流量和心力,有苦说不出。
    【凭什么绑架用户?预装软件不让删,删掉就不保修[哼]】北京小王新买了一部智能手机,里面预装了近20款软件,不仅删不了,还偷偷运行,拖慢着速度,消耗着流量!而如果通过自行修改权限的方式删除软件,客服表示其手机将不再享有保修服务。小王只好继续忍受。http://t.cn/zR7Zq6I你有删不掉的软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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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今天下午举办学术论坛@中南熊琦 老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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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君: 回复知识产权-学术没有圈:争议多得@华政唐春 的三观被我毁了。争议点包括:发表和公开是一个问题么?中南熊琦 公约中的publication是发表还是出版?武大王清 发行是否必须向众多人提供载体?柏叶小筑 作者一旦发行(提供载体)是否已决定发表作品?未老廉颇 提供手稿是否导致发行权用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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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宇纶、李千娜 、陈文彬 、孟耿如、 张世、 张岫云、 主演的《亲爱的奶奶》,推荐给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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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毅律师: 作者对某一思想情感主题或方法的独特表达。以本例中分段、标点等方法进行的古籍点校是以符合已经表达出的古籍原文为原则的,不可能也不追求产生新的表达,不同的古籍点校本是因为专家对古籍的认识不同形成并不会产生不同的演绎作品。因此认为古籍点校是演绎或整理作品属于对著作权法的误解
    【古籍点校遭遇数字出版:点校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成焦点】日前,因不服中华书局诉国学时代公司点校本“二十四史”与《清史稿》等电子产品侵权案的二审判决,国学时代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该案焦点在于经点校后的古籍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如何判断两件点校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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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有责任,当地有关部门厕所设计少也有问题吧//@知识产权人王瑜: 也许是他们找不到厕所,在繁华的都市找个厕所并不容易,富丽堂皇的高楼大厦很多人并不敢随意进出
    一名中年妇人,在深圳地铁的横岗站透明电梯内随地大便,旁边还有像是她丈夫的男子帮忙“把风”,长按电梯钮防止门被打开,只不过再怎么看守也没用,因为全整个过程全被监视纪录器给拍了下来,连国外的网站也疯狂转载。丢人丢出国了~@杂谈五味 @观点联播V @王朔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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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鹏鹏是80后教授且博导!!!!//@知识产权-学术没有圈: 昔日韬光养晦,今朝厚积薄发。见过一年出版20多本知识产权法著作的大牛,五年发表100多篇论文,也算正常~
    评阅一份材料,5年内发表论文100余篇,且有很多法学核心,被吓了一大跳,中国牛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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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波维奇:原告是人民体育出版社,体育总局授权出版光盘。u //@同济张伟君: 回复@祝小苏: 呵呵,这就怪了,如果配乐表演者不是同一个人,那么,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录音,那怎么会侵犯录音制作者权呢? //@祝小苏: 表演者是不同的人。 //@同济张伟君: (1)体操动作编排似乎难以构成舞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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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鲜案例:第九套广播体操侵权案一审宣判。体育总局录制9套体操,广东一公司另行制作了9套体操,动作相似,配乐相同。法院认为肢体动作及其整体编排、口令等均不是作品,不受保护。但认定广东公司侵犯9套体操的配乐作品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据说9套体操整体编排构不构成作品分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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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松: 草案规定,表演者一旦同意将其表演录制于音像录制品中,WAPT所规定的专有权应归该制作者所有或应由其行使或应向其转让。中国则反对推定,认为应当另签合同。但如果草案通过,将命名为北京条约,这个诱惑很大加之推定转让利于集管组织(多数唱片公司已被集管),故预计中国会放弃原来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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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北京召开的WIPO外交会议,如果通过了WAPT,表演者将获得广播权,而草案第12条的推定转让将使唱片公司获得呼吁已久的广播权。预计1,中国将放弃对推定转让的反对以促成条约通过;预计2,该条约将影响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预计3,中国将少用官方简称WAPT而使用《北京条约》。请表演者和唱片公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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