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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律师: 我跟这事没关系啊。我之前批评过李在珂律师,只是为当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加分
【陈有西评李天一案藏利益】据@运床专家 ,明天出街的@博客天下 曝光,李天一案粉墨登场的律师中,陈有西 并非像他标榜的和李家毫无利益关系,其实暗存利益:7月中旬会见梦鸽和9月7日组织专家研讨会。原来,他于开庭前带明显倾向的视频评论,事出有因!@袁裕来律师 @周泽律师 @小斯在北京 - //@陈有西: 回复@荭色图腾: 因为社会心理巳把批判李家视为正义,案情真相,五人是不是会冤判,他们已不关心,甚至认为就算冤判也活该。央视在抓获次日就实名报道轮奸大案,点燃全国怒火。因为人们天然相信央视和公安不会搞错。而此时只是报䅁,案件真相根本未开始调查。先入为主,是普遍社会心理。……展开全文
【李天一案的律师伦理】和同行闲聊,我强调律师必须有独立意志,如确实认识到当事人已构成犯罪,不应作无罪辩护,当事人逼太紧,应辞去委托。不辞去委托,还在网上大呼小叫,严重违背职业伦理。同行说,危害更大的是,有律师接受委托收了费,却不向社会说明,以中立的假相为当事人辩护,欺世盗名盗利。
- //@律师赵庆: 雷海军呀!我们为你羞愧呀!你日人家妈,这不变样替杨女士以牙还牙吗!同态复仇方式为现代法治所不耻呀!
【雷人雷语雷死人!】李天一律师昨日上午发微博称:人头落地,也要帮李天一找回公道。昨夜又连发数条微博,其中一条微博内容为:李天一,我日你妈,你被诬陷,雷海军为你平反,居然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有图有真相,绝不是谣言。摘录了部分网友神评!
- //@周泽律师: 这跟司法部没关系,多年的陈货了。
司法部为安排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导致现在律师行业加入门槛太低!律师行业确实需要定期大扫除![哼]
【李天一律师谈辩护情况】陈枢律师:所有律师都对预审中间提供的口供提出质疑,对对方证人证言也提出强烈质疑,尤其对被害人的陈述,认为多数情节为虚假陈述。合乎逻辑的思考,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该是质疑或者无罪。但是,最后那四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却都坚定不移地承认强奸罪成立🔗 网页链接 - //@汉德法官: //@张培鸿: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来源是合适的,毕竟被告人始终保有解除委托的权利。但是接受委托后,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是独立于被告人的,直到被解除,都可以独立发言。
#代理与辩护#有律师认为辩护权来源当事人,故当事人认为无罪,辩护人无权罪轻。这一观点混淆辩护权与代理权区别,民事代理为例,民诉法第59条规定代理权限可存在差异。但辩护权不同,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意愿虽应获尊重,但不是辩护人工作的依据。展开全文 看了梦鸽关于李天一案的“新说”,颇觉有趣。按说如果梦鸽说的是事实,那么李天一和他的小伙伴们被逮捕时,乃至这几个月在看守所里也早就交代了,公安机关也早按这个故事去侦查了。这帮“好少年”们智商再低,也知道轮奸较之嫖娼,性质不以道里计吧,何消几个月后再由梦鸽来讲这个栩栩如生的故事呢。
要破受害者“贞女情结”。一是不能因为是受害者,就天然认为那是“贞女”,什么的话都信她。二是不能因为有证据显示受害者不是“贞女”,就用道德判断代替法律判断,认为她活该。这个适用于唐慧案,也适用于李天一案。 - [给力]@汪腾锋律师: 别把刑案当娱乐别把法治当儿戏别把民众当傻子别把客户当冤大头!炒作自己[给力][给力]
发表了博文 《李天一案必须去娱乐化》 - 针对媒体刊载的“内幕” 李家法律顾问称从未回应“警方或酒吧应知事件过程”—— 别把重大刑案当“娱乐” 李某某涉强奸案追踪 本报讯(记者 李奎)网友的一篇长 🔗 网页链接 - 兰 和: 至于“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因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即日起,本律师微博暂停更新”的休博声明。作为同行,本人尊重田律师及其选择,此声明不失为明智之举。
- //@陈有西: 回复@青岛维权律师张海: 我看了,我算不上学派。鼓励你保持对李天一案观察。开庭曝出真相时,你会掉眼镜的。律师发言还是留有余地好一些。 //@青岛维权律师张海: 从李天一案谈陈有西律师的法学派别 请陈前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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