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惜了我这一副好嗓子、、、 //@栗粟lisu: 你这样艾特我,别以为我能明白什么。[别烦我][别烦我][别烦我]告诉你,我不识字,写的啥都看不懂! //@那年一路向北: KTV也算吗,所以以后会唱歌的警察一定不是好警察[拜拜]@栗粟lisu
【公安部:自费娱乐也不行】公安部日前出台的“三项纪律”,其中第三条,“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中的“进夜总会娱乐”是指,公安民警用公款或接受他人安排进入夜总会娱乐,也包括自费进入夜总会娱乐。不在上班时间、不穿警服、同事AA制也不能去吗,就是单纯的唱歌?@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答复:是的。展开全文
- //@警营篱笆: //@安命无为: //@大漠车夫: 甘肃张家川警方办理此案,刑转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上没有错误,你惭愧汗颜什么?这点事儿都弄不懂,你特么白在公安局干了这么多年,你还有脸你在这里昧着良心黑自己的同行、配合公知往自己同行的头上泼粪,我只能送你一句微博名言 : 去年买了个表!展开全文
#段章取义#:关注张家川的案子已经好几天了,今天心里终于象有块石头落了地。我为极少数同事的执法及其它行为感到羞愧、汗颜,为律师们的努力感到欣慰,更深感实施法治之任重道远。顿治网络秩序很有必要,但必须谨防长官意识以及扩大化。依法治国,实现法治警务是极其重要一环。该醒醒了。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个强奸论到底是插入说?还是接触说?我感觉这才是真正需要被关注的 //@警营篱笆: 强奸3--10年,可缓刑。嫖宿5--15年,不可缓刑,并处罚金。,你认为哪个处理的重?
#一点建议#:凡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者(且无论未成年自己是否愿意),一律按强奸罪惩处!虽然刑法早就对此有规定,但现实中的“嫖宿幼女”等奇法怪律,却让这条法律条款大打折扣,故提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惩处!同意者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