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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忠:既然浦案中目前的两个罪名,都是纯粹的莫须有,那么,所谓“其他犯罪事实”更是胡扯:如果其他的指控更可能成立的话,北京警方就不会选用这两个明显属于构陷和迫害的罪名了。现在,既然情况已比较明朗了,辩护方式或许无需像前期那样低调和隐忍了:面对做贼心虚的迫害者,我们没必要未战先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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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忠:浦是5月6日被刑拘的。依刑诉法第89及91条的规定,6月12日是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决定的最后期限;如果未批捕,警方昨日即应将浦释放;如果已批捕,警方应于今日通知浦的家属。如果北京警方既不释放浦,又不向家属出具逮捕通知,则明显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当然,刑诉法对北京警方或许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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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忠: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基于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任何公司于设立时,都必须通过工商登记向公众公示各种重要信息,以保障潜在交易者的交易安全。公司企业工商登记的目的和宗旨,即在于信息之公开。因此,律师为任何人查阅任何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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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忠:无论采取什么辩护策略,行使会见权都是辩护律师的首要工作。如果警方非法剥夺会见权,辩护律师应该不惜公开抗议,以促使办案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在案发初期,对当事人的会见尤其重要,因为此时当事人在心理和法律上都极需与律师沟通。况且,剥夺会见权,往往意味着当事人正在遭受不人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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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忠:政治案件当事人的选择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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