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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新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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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琨律师: 全天下都不认为是犯罪,新余公检法说是犯罪 ,是全天下错了还是新余公检法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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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革再现#刘*萍案是近年来最荒唐、最明目张胆的司法迫害。为了达到把当事人关进监狱的既定目的,新余警方和检方多次变换罪名,无视案件事实,肆意曲解法律。如果不看起诉书上的日期,人们肯定会以为这是一份文革时期的起诉书。但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最终能守住法律的底线。(图为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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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刘*萍案的起诉书中,检方认为被告人要求释放丁家*喜等人和向国家主席的吁请,是对社会制度和司法活动的不满和攻击。张雪忠老师就此撰写了补充意见,认为检方不但否定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批评权和建议权,而且还将陷习主席于大不义。(为使刘女士早日重获自由,张雪忠老师恳请大家帮忙转发此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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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吉林"中国青年法治论坛暨有效辩护前沿问题研讨会"上,我阐述了死磕辩护的意义。我举北海案为例:如果不死磕,则@杨在新律師 等四位律师关进监狱;两位证人判刑;五位青年中有一位死刑、两位无期、两位十五年以上。而经过死磕,不但洗清了被告人的冤情,还使得当地司法部门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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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五君子#如果说北海案是为事实而辩,小河案是为法律而辩,常熟案是为常识而辩,那接下来将要发生的新余案是为何而辩?面对几个在自家楼下拍张照片就被指控犯罪全世界都少见,不但张雪忠老师,我也很困惑,这么简单的事实,这么明了的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都熟视无睹?难道真得为良心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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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忠老师认为,刘志军免于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意味着今后司法中将会慎用死刑。在法律形同虚设的人治国家,连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都靠不住,一起个案的判决先例就更靠不住。在人治国家,法律适用的主要特征就是随意性、偶然性,因此人们绝不应天真地从个案中引申出普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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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余市看守所,一位干警对张雪忠老师说:”刘*萍这样的人有什么冤枉的!“张老师正色道:”刘*萍做错什么?她只是在争取普通人的法定权利。您也是一位普通的基层干警,等您被打压的时候,就知道她也是在为您这样的人争取权利。您可以不声援她,但不应说些落井下石的话。“ 该干警听后默然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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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看守所谈到案件的前景时,张雪忠老师对刘*萍女士说:“所有人都知道您是无罪的,是被迫害的,但您还是要有心理准备。我们期待法院能坚守底线。但在新余,并不会缺少为立功邀宠而迫害您的人,这些人喝人血都不会眨一下眼睛。不过,我们要相信,黑夜总有过去的一天,迫害者迟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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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望城检察院在未听取魏忠平、李思华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即将案件匆匆起诉到法院,显然违反了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并且,两位律师在阅卷时明确表示将提供书面意见。检察院即使想尽快起诉,至少也应给律师指定一个提交意见的时限。检方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受辩护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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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问江西新余因为在自家楼下合影被抓的刘萍、魏忠平和李思华吧。。。//@王鹏律师: 一切照旧,顽疾难改!
    【小调查】周强任最高法院院长以来,你办案过程中,各级各地法院有进步吗?有请律师们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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