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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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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旭教授:司法行政机关理应带头依法行政】今日,一份由安徽蚌埠市司法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引发律师圈一片质疑之声。这是意料之中的事,不仅因为涉及律师执业权利问题,而且因为律师法治意识较强,更容易抵制一切不合法的现象。各级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其应当是依法行政的组织者和推动者,理应带头依法行政。然而,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针对律师执业的“红头文件”却背离了法治轨道,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求律师出具的“所函”和“会见函”上载有特定的二维码有违《立法法》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1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让律师办案需要填报各类事项,且应接受扫码验证,无疑增加了律师义务,减损其权利。对此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上位法”依据,但是蚌埠市司法局“红头文件”的规定并无上述依据。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立法法》规定。其次,“通知”规定有违《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里的“证明”并未特指是含有二维码的“证明”,只要是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证明”即可。其三,“通知”规定有违《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1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设置二维码并且持有带有二维码的公函才允许从事代理或者辩护活动,这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这一要求首先是对律师执业的不信任,因此具有“歧视”律师的嫌疑,其次因为该规定的实施增加了律师的负担,也不符合“便民”原则。最后,“通知”规定有违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显然,律师是一个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职业,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上述“条例”要求,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尤其应征求作为利益相关群体的律师意见,该“红头文件”的出台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序?这也是可质疑之处。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经常组织公职人员培训,要求他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但是,其自身行为是否遵循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无疑问。根据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理。“法无授权不得为”,如此要求律师执业是否有法律授权?司法行政人员是否懂得上述的基本法理,也是考验其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的因素之一。律师执业已经很辛苦了,为了生活他们四处奔波,不要再折腾他们了,他们已经身心俱疲。有报道说,今年3月份还没过完,全国已经有18位律师离开了我们,他们太累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理应关心和体谅、理解他们。那种今天让律师盖章、明天让律师备案、后天让律师扫码的做法当休矣!他们已经不堪重负,“不能承受生命之重”啦!依法行政除了行为合法性外,还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为基层“减负”,不折腾管理对象,让他们能够安心、舒心专注于本职工作,这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我们不是经常讲“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吗?蚌埠市司法局的做法是否体现了上述“执政理念”。律师是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切莫将其作为“异己”予以排斥,不信任的结果就是“排斥”和“打压”。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当律师权利不保时,又有哪个人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前法官刘学慧的两位辩护律师被驱逐出庭,他作为前法官的辩护权能得到保障吗?当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留置调查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还是律师吗?所以,请善待律师吧!善待律师就是善待我们自己。(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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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卫生巾有毒、致癌、“短一截”的话题备受关注,如果真的普遍存在此类问题,堪称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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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某恶性案件”联想到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的问题】今天,珠海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在双十一晚上7时48分,珠海市体育中心内发生一起驾车冲撞锻炼市民的重大恶性案件,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犯罪嫌疑人为樊某。根据通报,“经查,近年樊某与前妻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先后到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樊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之后,珠海市公安局重新发布了《警情通报》,删除了上述这段表述。我们不宜因为《警情通报》提到的诉讼问题就认定樊某的案件在司法过程中遭遇不公正的问题。珠海市公安局一开始发布的《警情通告》的描述,确实会引发人们的遐想。但凡会制造这种恶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抵精神是有问题的,其形成这样的反社会人格必然是有一系列的原因所致,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为何在当前,无差别伤害的恶性事件会如此频发?我们是否有更好地方式去预防和避免?但这是一个重大的课题,笔者也无力回应。虽然这个案件与司法不公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但我们也要关注,司法如果不能满足人们对公正的期待,可能也会“制造”或者加速“成就”一些反社会人格的人员。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我们确实存在一些背离公正的司法倒退现象,其中比如司法公开问题。我们都相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此前我国司法改革都是在朝着司法公开的方向努力,比如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但现在裁判文书已经几乎不再公开了,取而代之的是经过法院重重审核之后的人民法院案例库,而庭审直播更是几乎消亡了。    现在甚至旁听都非常困难,很多家属的旁听都被限制,要么不允许旁听,要么限制旁听人数。旁听原本是一项应当公开的所有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如果没有被许可,甚至连家属都进不了法院的安检大门,更别说普通公民。很多地方,没有检察官、法官的同意,律师都进不去。这些还都只是影响程序公正的问题。实体的决策就更加让人难以捉摸,作为决策一个人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刑事司法流程,一旦参与其中,才会发现它竟然是如此的封闭,除了庭审,辩护的权利很难延伸至决策人或者决策层那里。我近期办理的一个无罪辩护案子,经过四次庭审,法官也认为证据存在问题,但分管领导以审限考核压力为由不同意案件上审委会(最近法院的新考核指标据说引发不少法官的强烈反应),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如果法院要判处无罪的案子,必须经审委会,现在连法官都无法决定上审委会,自然就不可能有无罪的结果。大家也都很无奈。如果被告人觉得自己很冤,家属也觉得自己很冤,经过庭审调查也觉得证据有问题,但是案件最终还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想,任何人都很难心平气和的接受这样的司法过程和结果。这个案子当事人家属经常去检察院、法院甚至政府信访,但从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似乎整个过程都只是一个踢皮球的过程,除了当事人心力憔悴之外,似乎对案件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如果司法可以满足公正的期待和信任,那又何必配置那么多的信访机构和人员?如果历经层层关卡之后,不仅没有解决问题的可能,那么这层层的关卡看似希望,走完一遍之后,反而会成为增加对抗情绪的砝码。我们不能期待,所有的人,都信命,在一次我一次的受伤之后,选择告别过去,告别委屈,重新开始。最近,某检察院招聘信访值班律师,有同行问我去不去,我说以前我去过,但我们无能为力,除了免费替代一些单位和人员接受信访者的负面情绪“宣泄”之外,我们几乎没有任何作用,其实几乎二字去掉可能更为客观。    到域外的不少司法机关,甚至连外国人都可以轻易进入法庭旁听,但我们这一点,到现在根本就做不到。为何防范自己的公民如同大敌?此前听过已故的自由主义大师李敖的一段话,对我颇为触动,大体如下:别人说我是自由主义者,我不要自由主义者,我不要这些抽象的东西,所谓的自由主义者,无非就是希望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这些宪法里面都写着,我要宪法,我不要自由主义者。”我们是应该认真去反思这种物理隔离的“堵”的做法,因为一旦“堵”了,结果往往不会朝着理想的方向前行,毕竟几千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宜疏不宜堵”。韩寒在《我所理解的生活》一书中,就曾经发生在某市的涉及污染项目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评论。他说:“中国的老百姓和小龙虾很像,最能忍最能扛,在什么样的环境下都能生存,虽然有两只钳子,但常被人在背后捅刀,而且也夹不到对方。一有惊吓,第一反应就是往后退……人们的情绪积累越多,释放得就越多。当人们释放愤怒,哪怕是被夸大或者煽动的愤怒的时候,你们最应该做的,难道不是释放诚意,而是让人民更加愤怒?”十几年又过去了,我们仍然可以随时看见如临大敌的对立情况。稍不小心,就被贴上敌对的标签,被“寻衅滋事”。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写道:“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们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    费老的书,是在抗战期间的西南联大任教时候写的,至今马上要百年了。费老所谓的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是否改变了?这百年间,关于法治问题的探讨,原本应当已经达成了共识,就是法治必然优于人治,也优于礼治,但关于如何开展法治建设,似乎越来越模糊了,有一些问题一锤定音不容许再讨论了,有一些词汇成为禁区也不允许研究了,有一些人成为边缘也不能再发表观点了。在当下司法改革不断朝着封闭化的方向前进的时候,我还是会想起那一句熟悉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应当成为这个社会的“终端解决”,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容易引发司法之外的解决方式,而只要其中发生一次,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就可能超过想象,这不得不引起重视。来源:文鑫说法 2024年11月12日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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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天下,在于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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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孩子的小山纯平先生的一封信】力石先生、古家先生:感谢您昨日一直陪伴到很晚。关于领事馆和公司的评论,您可以自行决定。但我还是希望您能了解我的心情,因此写下了这封信。或许更多是为了整理我的情绪,可能有些地方写得不够好,还请见谅。是否转发、以及转发给谁,都请您自由决定。航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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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几个亿生意的大人物,却两万元翻译费都不给,还对女翻译动手动脚!太无耻! 00:44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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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响应河南省委组织部的要求,依法依规提出意见,竟被右边这样错误理解!到底是谁心可诛?//@猩红山楂花: 一名律师试图利用网络舆论干涉党政工作,其心可诛!希望你能悬崖勒马,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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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对董鸿不予重用】曾因“恶意返乡”言论备受社会关注的周口市郸城县县长董鸿,近日经河南省委组织部公示,拟被提拔为县级书记。我老家是信阳的,与周口毗邻,同属河南,出于对故土的热爱和维护家乡形象的美好朴素愿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对董鸿的拟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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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视频很揪心!肇事司机是过失还是故意?目前网上已流传多个版本!希望当地警方尽快发布警情通报,介绍真实情况,避免传言造成公众恐慌和社会焦虑进一步蔓延!同时,除了组织医务人员大力抢救伤者外,希望能有专业心理辅导人员紧急介入,为遇难孩子的家人做好心理疏导,当地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机构也应当给家属提供紧急援助!#泰安交通事故致十余名学生死伤# #泰安交通事故致11人遇难#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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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四川乐山市一在职高级检察官公开实名举报省高院、市中院、区基层院三级法官!真是神奇!众所周知,检察官是国家根据宪法专门立法设立的法律监督人员,权力非常大,可以监督诉讼活动,可以抓法官、抓警察。可以讲,一般情况下没人敢惹他们,没人敢挑战检察权力光环。现在连检察官都在网上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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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提及相关人员应以犯罪论处,但调查组不是办案机关,未涉及具体罪名是正常的。我想至少会以一个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通报还提到地方公职人员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由纪检机关介入调查,对此,如果相关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或将面临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 ...展开 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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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史札记】纵观过往历史,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善良的,最能容忍被蹂躏的,但一旦到了极限,又是最凶猛的,没有和解,只有诛灭,没有改良渐进,只有暴力革命,几乎每一个朝代的末代皇帝和皇族的结局都很惨!但过不了几年、几十年,或者几百年,又是一个以暴制暴、万民为炮灰的轮回,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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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刘录-律师: 回避问题久拖不决,是对程序公正的伤害。辩护人及当事人、家属遭受煎熬,望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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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思议,难道郑州官场无人可用了吗?为什么要重新启用并重用这种有严重政治污点、曾给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美好形象都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人??#给储户赋红码被处分女官员任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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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放她一马,今后大家都模仿她,靠举报领导来自保,咋办?其他色狼领导岂不人人自危,所以必须办她,防止示范效应,以绝后患//@于建嵘: 道理是这个道理//@文史资料-: 有点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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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有义和团,今有小粉红,都是时代和土壤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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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方日报 记者朱小龙在一场直播访谈中提及17岁的跳水奥运冠军全红婵时,部分言论被公众视为失当,随即该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许多网友对该记者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与批评。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全球传播全媒体研究院副院长张志安在朋友圈发声,指出记者有关言论存在被片面解读的情况,详见下图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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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高丙芳律师案,与泰安诸多机构,有了不解之缘!这个地方,除了乱抓律师,其他霸凌律师的问题现象,也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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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良法方能善治。如果立法立规不科学甚至偏离了方向,就相当于在源头上出了问题,不仅违背初衷,还可能会出现不可估量的恶果。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正处于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阶段,相信一定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意见,并从善如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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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该县妇联更应该出面为老领导讨公道//@茂名市朱国瑜: 李书记当年就是县妇联主席啊//@王才亮律师: 即使他是贪官,她的人身权也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石穿1957: 你如何断定女角是清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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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市博物馆里的廉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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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人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治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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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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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属实,这位县委书记毛奇不仅挑战了法律和道德,也挑战了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可以容忍的执政底线!@于建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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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包头市公安局纠正若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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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正在开大会,有些地方在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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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县法院工作人员的午休时间也太长了吧?这算脱岗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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