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王钟为玄霆公司的“专属作者”,只能创作“协议作品”,不得为他人创作作品或者将作品交于第三方发表,在协议期间以外创作的作品还应当由玄霆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并且规定了王钟交稿时间和字数,等等。这涉及到王钟的创作自由,具有人身属性,在性质上并不适于强制履行
#上海高院十大案例#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钟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本案委托创作著作权合同,涉及到处分未来作品权利的合同效力判断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就未来作品的权利转让所达成协议有法律效力,但创作义务具有人身性质,合同义务不能强制履行。🔗 网页链接 - 商标权人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如果被许可人使用在与商标核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若不构成侵权,是否意味着商标权人将商标禁用权也一并许可 ?商标许可的权限仅限于商标专用权,还是商标禁用权也可以许可使用?是否会因商标许可类型如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的不同而所有差别?
- 请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A,商标使用范围限于A商品,商标权人自己不能使用在与A商品近似的B商品上,却可以禁用他人使用在B商品上,他人在与B商品上申请注册也不能获得授权。如果商标权人不申请在B商品上注册商标,就会导致商标在B商品上的权利永远预留给商标权人,这合理吗?@罗云律师 @羊村送村长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