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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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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国内BT实践中,投资人或者BT项目公司很多都不是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一般是使用单位,项目前期立项等批文通常都在项目业主名下。项目公司对外身份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等后续施工相关文件上有所体现。仅有少部分项目投资人先持有项目业主公司股权之后再转让股权退出的,如公路、轨道交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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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我国无相应法规,大家常混淆#BT与垫资承包#,俺试归纳几点。BT与垫资承包的共同点:都需要企业带资;不同点之1:主体不同:垫资承包针对施工企业,BT项目则可以是施工企业也可以是具有资质的各类投资型企业;做BT的企业是投资者(出资本金)/项目业主/法人;做垫资承包的企业不是项目业主/法人(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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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
    #21报#【地方密集批复城轨项目,至2020年投资达4万亿】国家下放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后,目前已批准建轨道交通的城市有36个,到2020年,我国轨道交通里程将达到近6000公里,在轨道交通方面的投资将达4万亿元。但真正落实到建设阶段时,资金筹集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 网页链接
    1. 微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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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黄花机场。即将返沪,又遇暴雨。记得前年分所开业第一次来长沙返回时也是暴雨。长沙人民有意留我呢?@彭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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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认为:结算款是甲方应付的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以此确定工程款请求诉讼时效。而保修款性质上是质量保证金,用于担保扣留期间承包商按约履行质量保证责任(本应由承包商支付给业主,形式上表现为由业主从工程款中直接扣留),故保修款与工程款的性质不同,不能以保修款届满之日起算工程款诉讼时效。
    今天接到一咨询: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问: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能否适用前述规定从最后一期(即保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你们怎么看?@癸富 @兜兜-小麦 @丁金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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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张忙碌了又一天,刚和其他同事一起送走外地拟加盟我们分所的律师朋友们,在步行回家的路上。无论是作为律师面对客户,还是身处总所面对各地分所,我们都深知责任重大!为了不负众望,更好地传递客户和分所所需要的正能量,大家都要加油!@游闽键 @V马远超 @周月萍律师 @彭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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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保险经纪界人士提到就BT项目投保“交易合同信用保险”。据了解,由于没有愿意分保的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BT项目中尚无该险种的应用案例。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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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2004)民四终字第5号案中争议的承诺函载明“政府愿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责任,如债务人违约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一审判决政府在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1/2的赔偿责任,二审最高院综合承诺函名称、内容、债权人和政府对承诺函实际所持态度等因素改判政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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