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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兰萍律师

    最高院(2004)民四终字第5号案中争议的承诺函载明“政府愿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责任,如债务人违约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一审判决政府在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1/2的赔偿责任,二审最高院综合承诺函名称、内容、债权人和政府对承诺函实际所持态度等因素改判政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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