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主脑子被抽坏了吧,这样的解释方法,绝对奇葩! //@沧浪一笑间: 右边的,你要为原po的勇气鼓掌才对。#如果我的坚强任性会不小心伤害了你# //@聖鑰律師事務所: “止增笑耳”,我说的不是立法者。。。呃。。。[笑哈哈]
【民诉法语病】民诉法72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此条可笑:第一,知道案情的只能是个人,不可能是单位。“单位知道”实为单位中的个人知道,否则就无“单位知道”。第二,单位(机构团体)能出庭吗?能出庭的必是法人代表或知情者个人。立法者为小学生改病句提供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