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总是糊了一层弱智儿童的口水。
- 【法院还适合青年法律人吗?(加长版)】转发了一个毕业生在法院与律所间择业犹豫求指导的问题,大家回应颇多,特制成长微博与大家分享。总的说来,这个问题,要区分是否一线城市、性别、个性来做判断。#此系「加长版」,增补了不少过来人的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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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私信问题】买卖合同约定,资产系卖方报价,若发现虚报,扣减价款及付违约金;任何违约均可解除合同。资产交付一年后发现价格虚报,卖方同意扣减价款并付违约金,但买方要求解除合同。问:任何违约均可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
- 【高杉LEGAL】微信公号开通不到一个月,陆续推送21次,文章总目录见如下长微博图片。截至目前,民商法实务书单、法律检索标准流程、微信红包法律架构分析三篇,最受欢迎。微信公众号ID:gaoshanLEGAL,关注后点击「查看历史消息」,即可见往期推送内容。感谢大家的支持!投稿请寄gaoshanLEGAL@163.com 展开全文
- 厦门海事法院早几年制作的《民事诉讼流程图》,有参考价值。
- 【高杉LEGAL】今日已推送:「对公司法最新修改的思考」。再次感谢支持!微信公众号ID:gaoshanLEGAL,诚邀大家关注!
- 【诚邀关注】决意转战微信平台后,开通「高杉LEGAL」公众号(ID:gaoshanLEGAL),仍继续致力于中国民商法实务干货的分享。现已连续推送三期,分别关于民商法实务书目、法律检索、案号规则。诚邀大家关注!#关注后查看历史消息即可见往期推送内容#
- 【高杉LEGAL】成功推送第二期:民商事案件法律检索标准流程(最新修订版)。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微信公众号ID:gaoshanLEGAL,诚请关注!
- 【请教大家】合同法中频繁出现的「依法」中的「法」,范围为何?是否仅限法律、司解与行政法规?
- 比特币等不少虚拟物可全网流转,摆脱了特定网络游戏或环境的限制。//@嗯谷: 只有在一定的网络环境中可交换才有一定价值 很难说是物
- 【年终福利】只发「民商法实务」干货的微博,半年内迅速有一万同道,实在出乎意料,也万分感佩大家学习、讨论、赐教的热忱[爱你]为答谢各位钧粉的厚爱,特奉上年终福利[礼物][礼物]规则如下:转发本条微博并同时艾特三位法律同行,即有机会获得本人签赠拙著一本(共随机抽取五名)[哈哈][哈哈][哈哈]展开全文
- 【法治策之三】法律改革应从法学院课程改革抓起。当务之急是撤销法理学、经济法、中法史三种本科课程,让法本学生学业重心回归实务与执业所需。并为配合法学院缩编计划,未过司考者一律不发法学学士学位,改发文学学士学位。
- 【法治策之二】现在法学院遍地开花,法本毕业生十之八九不合格,平均就业率亦在各大专业中排末尾。建议教育部全面检定各个法学院教学能力,三年内逐步实现法学院摘牌三分之二,法科老师转岗三分之二。
- 【法治策之一】现在律师行业水准严重良莠不齐,大量不良的执业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建议司法部门重新全面检定律师的执业能力,现有律师大概保留四分之一的执业资格就足够了,剩下的四分之三降格为律助或另谋出路。
- 事实上,关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目前市面上的书中,干货极少。收费课程除外。由此观之,「要件审判九步法」真是业界良心。
- 【转私信问题】国内公司向澳洲公司购买货物,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在新加坡按ICC规则进行仲裁。由于澳洲公司在收款后未发货,国内公司现想提起仲裁。请问: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如有效,是否可提起机构仲裁,向哪个机构提起?是否可提起非机构仲裁?
- 转:#电话咨询#❶不能超过10分钟来考虑这个客户是否适合;❷不要讨论过于细节的问题;❸不要在电话中给出法律建议;❹不要谈论律师费,除非客户非要谈论;❺客户打电话时间越长,和你见面的机会就越小❻当确定约会时间时,一定要采取主动,很果断,让客户知道你什么时间有空。
- 【转私信问题】离婚纠纷中一方为多分财产而伪造对外债务的案例,涉及几个细点,详见长微博。
- 【转问题】企业破产,企业名下的小区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能解除?所欠物业管理费如何处理?
- 木遥的一篇悼文。转在这里。我们这一代人,开始了为长辈写悼文的时段。
- 回复@李少华律师: //@李少华律师: 朱庆育《民法总论》,今日书到,看了目录,又细读了几十页。言之有物,文笔不错,值得多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