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传播假消息的人到底什么心态 //@李庄: 我国刑法236条只规定了强奸罪,轮奸与奸淫幼女统称强奸,属结果加重情节,起刑点在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至于当天的第一个还是最后一个,除非第一位与后几位素不相识、且不在同一现场、又没有共同故意。否则,不影响轮奸定性。
昨天起,一条: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的假消息不径而走。@于建嵘 @何兵 @李庄 @陈有西 @斯伟江 @袁裕来律师 @迟夙生律师 阻止该假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