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张青松律师的头像

张青松律师

查看新浪微博主页
  • 被微博屏蔽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SPAM [笑cry][笑cry][笑cry]
    路透中文网办事处现状
    1. 微博附图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居然是这样?
    1. 微博附图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辩护资格可以取消吗?
    周建华案二审宣判,死缓改无期。周建华当庭要求说话,被禁止。江西高院取消他委托辩护人辩护资格,指定律师配合作戏,禁止他委托律师会见;当庭摁着他审判;指定律师拒绝见家属、连判决书都不给。试看江西司法一路裸奔到何时!审判结束了。审判才刚刚开始!🔗 网页链接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这么有才的帖子都给屏蔽了。[泪]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刘汉案宣判了,暂不评结论,咸宁咸安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没有理由,就是不让见!这个警官在一群律师的质问下,以沉默做答!什么情况?有干警说,你们拍照也没有。我试试。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刑罚的目的是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但我们有时是在用刑事追诉的方式培养强大的反对者、缔造民意英雄。究竟是对法律理解偏差还是有意做着很大的局?抑或仅仅因为愚蠢?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我知道幸灾乐祸是一种不好的心态,懒懒地坐在沙发上,想到在路上堵车、在景点排队的人,却忍不住有这种感觉。五一节快乐![哈哈]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据说,某基层法院去年做出了四五十个宣告无罪的判决,这个消息让我小吃一惊!法院的不迁就,才是法治的希望。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公安部对警察说,要和媒体共建良好合作;最高检察院对检察官说,借助新媒体促进检务公开,披露重大案件信息;最高法院对法官说,通过多种形式向媒体通报案件信息;律协对律师说,闭嘴!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庭上发言一个半小时,央视只截取了这一句。辩护词全文发您邮箱,解您疑虑并请指正。
    1. 微博附图
    转发 70评论 24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大凡领导高度重视的案件其审判都难保公正。参与领导的级别越高、重视越具体,案件偏离法律越远。有的领导重视的目的就是怕法院依法审判;有的领导是担心法院不公正,但是他们低估了下级干部和法院的奴性。司法公正首先需要领导闭嘴,其次需要法官的骨气。一切不以此为目的的司法改革都无济于事。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如果控辩审任何一方撕毁庭前会议达成的约定,则不仅降低庭审效率、制造庭审障碍,而且会削弱司法公信、动摇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庭前会议,一项考验司法诚信的制度。丧失诚信的法律人妄谈法律良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9月15日法办[2005]415号):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陈光武律师
    展开全文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睡不着刷微博,见满屏动荡。台湾省的领导们肯定彻夜未眠,不知山东、青岛、平度三级党政领导们睡得可好?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从韩国电影《辩护人》可以看到多层意义:律师的立身之命在于诚信、专业和勤奋;法律在律师心目中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法律被践踏,律师将不再在乎律师这个职业。强烈推荐各位观看!见仁见智,必有收获。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这不是真的吧?两会期间,朝阳公园附近需要维稳!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法院受理检察院公诉的案件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律师递交手续、阅卷,将卷宗材料制作成光盘交给律师,合议庭全体成员一起接待律师,认真听取律师对庭审程序的意见,主动留下手机号以便联系,与律师协商庭前会议及开庭的时间。湖北咸宁中级法院令人尊敬。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人民网北京1月26日电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志永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只要还存在“敏感案件”或者“特殊案件”,我们就无法相信所谓的司法改革。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好律师精通法律,优秀的律师懂得法官。不懂律师的法官不可能正确解释法律。律师与法官的共同良心是正义。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公检法人员素质不高”经常成为拒绝进一步司法制度改革的理由,但事实并非如此。不是人员素质不高,是不合理的制度使得人员的优秀素质无法发挥。只有改良制度才能转变观念。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三中全会公告果然高屋建瓴,木看懂啊!睡了!大家晚安,做你的中国梦去吧!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上网浏览了一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消息,觉得参会的人一声不吭,没参会的人瞎激动。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薛蛮子、董良杰、陈永洲等人因言涉罪,侦查之初即有央视、新华社等官媒做深入具体的倾向性报道,这种有违法治和媒体操守的做法虽在国内不鲜见,但对同类案件的密集报道,运动化、模式化痕迹明显,对法治、言论自由的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竟然刑拘一个口无遮拦的孩子!张家川究竟想为国家的未来播下什么种子?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当人们不再畏惧刑罚,甚至以被课以刑罚为荣时,说明刑罚已被彻底滥用。刑罚因被滥用而耗尽其威慑力和正义性。刑罚的权威,国家的底线!当刑罚带来的是恐惧而不是威严,国将不国。[泪]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熬夜为一官员写辩护词,忽然想起一个人。下周四他将坐在济南中级法院被告席上,那心境除其本人外恐只有辩护律师可解!想当初在重庆对律师恶意相向,那知今日?熙来攘往,今日权高位重者对此若无深思感叹,真是白瞎了这场审判!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舆论不应影响司法"的说法很可怕,其代价可能是封杀舆论对司法活动的评价。而"司法不应受舆论的干扰"才是保持司法独立于舆论的正解,其措施仅需约束司法官员对舆论的关注。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本就是并行不悖的关系,所谓司法被舆论绑架,并非因为言论过于自由,而是由于司法太不独立。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请常看新闻联播的鉴定下真伪。
    1. 微博附图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张青松律师

    如果只考虑追究冀中星的刑责而不解决其遭遇的问题,下次爆炸的目的可能不仅是引起关注而是杀伤;如果满足了冀的诉求,则证明了爆炸请愿的有效性。总之,不做有效的改革,更多的民众正被逼上亡命之路!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