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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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补充) 感谢@雨田用剑 的提醒,感谢@高天乐 的分享。补充2个案例。欢迎大家提出意见,也欢迎大家分享判决书。 原微博 贾宏律师
到手了,下次丫总帮我题词吧!哈哈 @盈科北京易胜华律师 原微博 贾宏律师
图一:商评委2011、2012年案件裁定数量及进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图二:商评委败诉案件缘由分析。(商评委法务通讯)@羊村送村长 @杨永岗 @罗云律师 原微博 贾宏律师
利用模具生产工业产品系工业化的实施行为,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工业产品一般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范围,进而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网页链接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