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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老廉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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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掌]//@圆圆de爸爸: 今天听到石涛说起,特来转发给大家~
    近日,有来自部级官员的消息称,中国法院和检察院将与地方政府脱离关系,受中央垂直领导。观察人士直言,如此,长期以来各地两院(法院和检察院)无法摆脱地方政府辖制的僵局将被打破,中国司法改革有望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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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那些非专利性和版权性的创新,尤其是在经营模式和新产品、新生活方式方面的创新,也应当有法律的保护,让首创者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独家经营的权利。在满期以后,才开放竞争。http://t.cn/zTS2pFS微评:中国是否有必要将商业模式纳入专利客体?@达拉斯小牛律师 @詹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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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影视律师: 这样的论调显然是错误的,剧本是独立于电影而存在作品,剧本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各项法律权利包括人身权(署名权等)和财产权(出版发行等权利)。那位有著作权法草案三稿的原文?@中国电视剧导演委员会
    有一种论调在代表影视公司的律师嘴中流行,曰:剧本的著作权经过摄制活动已被影视剧著作权吸收,故而不要强调剧本的著作权云云。大约就是这种论调误导甚至左右了<新著作权法>修改方案第三稿。「吸收」二字怎么看怎么像吞没!好剧本能多次排演,也能多次摄制,文字摆在那里,怎么就被吸收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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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丹案微议】1以侵犯在先姓名权的相对理由宣告乔丹商标无效,但其是否已超五年期限;2以人格商品化权起诉其侵犯姓名“公开权”;3“乔丹”与球星乔丹是否一一对应?注:美法律将人格权划分为隐私权(精神权益相关)和公开权(经济权益相关)。请教@羊村送村长 @同济张伟君 @詹毅律师 @傅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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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同济张伟君: 我觉得可能立法本意如此,“制作录音制品”涉及的是作者表演权的问题,而“网传、发行录音制品”则是涉及作者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两者属不同的权利范围。即表演权的法定许可并不及于其他权利。
    欢迎继续探讨。 ——看到伟君的博文《一场大雾引来的著作权问题探讨:滑稽模仿、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作品结合》有感而发的评论。🔗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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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猿相揖别。只几个石头磨过,小儿时节。铜铁炉中翻火焰,为问何时猜得?不过几千寒热。人世难逢开口笑,上疆场彼此弯弓月。流遍了郊原血。一篇读罢头飞雪,但记得斑斑点点,几行陈迹。五帝三皇神圣事,骗了无涯过客。 有多少风流人物? 盗跖庄流誉后, 更陈王奋起挥黄铖。 歌未竟, 东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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