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未老廉颇

    回复@同济张伟君: 我觉得可能立法本意如此,“制作录音制品”涉及的是作者表演权的问题,而“网传、发行录音制品”则是涉及作者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两者属不同的权利范围。即表演权的法定许可并不及于其他权利。
    欢迎继续探讨。 ——看到伟君的博文《一场大雾引来的著作权问题探讨:滑稽模仿、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作品结合》有感而发的评论。🔗 网页链接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