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女教师丈夫曝光学生信息或侵权」的搜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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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回应出轨女教师疑与往届学生有过不正当关系#【被丈夫举报的女教师还曾与往届学生有过不正当关系?教育部门:目前仍处于调查阶段】#疑似出轨学生女教师丈夫问话笔录流出#据极目新闻:近日,上海二中一女教师被指与男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目前涉事教师已被停职。有网友根据网传的当事双方聊天截图,猜测该女教师疑似还曾与往届学生保持过“不正当关系”。2月20日,当地教育部门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目前此事仍处于调查阶段。2月16日,有网友举报称,其在上海市第二中学担任老师的妻子张某“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并晒出多张微信聊天截图。随后,此事在网上不断发酵,引发热议。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学在学校官网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网传上海市第二中学“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有网友根据网传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猜测该女教师疑似还曾与往届学生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上述网传的信息是否属实?20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拨打了上海市第二中学对外电话,但记者刚向接线人员咨询相关问题,电话即被挂断。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复极目新闻记者称,涉事女教师已被停职接受调查,目前正处于调查阶段,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出轨女教师丈夫曝光学生信息或侵权#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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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似出轨学生女教师丈夫问话笔录流出#,律师解读:不像警方笔录】据潇湘晨报:2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一事持续引发热议。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大众对此事的讨论从“吃瓜”态度转移到女教师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其丈夫是否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等法律角度来。而在这个过程中,2月19日,一张显示为“疑似女教师丈夫被问话”的纸质版询问笔录流出,在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并附有相关人员的红色手印。此前,该起事件在公共空间引发一轮又一轮舆论审判时,曾有不少自称是“女教师与男同学”聊天记录的对话被流出,有律师分析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隐私被泄漏的风险。就这份网络流传的询问笔录所涉法律问题?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律师。从问话方式上看不像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也注意到了这份在网络传播的问话笔录。他告诉记者,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规定标准下,进行询问的必须是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一般来说,询问笔录由办案人员保管,被问话方泄漏的可能性很小。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泄密或将被行政处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向记者阐释,公安办案时,有“询问”和“讯问”两种问话。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存在明显区别。通常来说,询问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而讯问则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后者讯问过程属于国家秘密,严谨传播。赵良善注意到,网传对话笔录标注是“询问”。他认为,如果是被询问人相关方面散布,内容涉及他及隐私的,与公开传播他人微信聊天记录一样,也构成侵犯隐私权,或需向他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另外丁金坤发现,这份传播开来的询问纪录,从问法口气、回答的方式上看,不太像常见的公安询问笔录。若伪造询问笔录,或面临治安处罚丁金坤告诉记者,如果是“好事者”所为,伪造公安笔录,问题不小,涉嫌伪造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内容虚假,涉嫌诽谤他人,将被治安处罚。赵良善表示,若有人为了引流吸粉,伪造、传播警方询问笔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或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他也强调,伪造警方询问笔录并发布在网络上,还属于散布谣言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博主为了赚流量,突破法律底线,甚至挑衅法律的行为不可取。”赵良善提醒道。潇湘晨报此前报道:律师解读“上海中学女教师出轨16岁男学生”是否涉嫌违法犯罪2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事件登上微博热搜。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网友,公开爆料了多张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纪录,斥责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近日,网传我校“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话题引爆热搜后,有网友发出疑问:“事件中的教师是否构成‘诱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目前还需会进一步调查两人是否确定发声性关系。如若属实,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儿童罪,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只要受害人是儿童(即14岁以下),就可构成猥亵儿童罪。他认为,具体到本案,受害人是男学生,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奸罪或诱奸。而且据目前信息披露,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不是儿童,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综上,女教师的行为尚未达到入刑条件,但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媒体评女教师出轨事件陷侵权争议##出轨女教师丈夫曝光学生信息或侵权#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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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回应上海出轨女教师丈夫笔录流出#2月19日,疑似出轨女教师张某丈夫问询笔录图片在多个社交媒体账号上流传。网传图片显示,该笔录时间为2月19日,被问询人是一名吴姓男子。该吴姓男子声称,在网上爆料张某出轨后,他已准备离婚。记者注意到,多个发布该笔录图片的社交账号,很快便将上述信息删除。20日,记者从上海警方处获悉,他们已关注到网上流传信息,将查实真伪并处置。 百姓关注的微博视频 #出轨女教师丈夫曝光学生信息或侵权##出轨女教师若离婚或需承担精神赔偿#收起 播放视频 播放 当前时间 00:00 / 时长 00:31 加载完毕: 38.50% 媒体流类型 直播 试图直播,当前实时播放直播  播放速度 0.5x 1x(默认), 选择 1.25x 1.5x 2x 倍速 高清 1080p 高清 720p, 选择 标清 480p 流畅 360p 720p 小窗播放试试“小窗播放”,边刷微博边看视频 全屏 静音 This is a modal window. Context Menu 复制视频地址 🔗 网页链接 百姓关注 + 关注 正在小窗播放中 点击展开 00:31 5.4万次观看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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