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微议#不容商榷的未成年人保护#】编者按:昨日海淀区五单位共同签署《办法》,规范涉诉未成年人信息限制公开等内容。20余家媒体承诺在报道中保护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早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然而一次次的新闻报道都突破这条底线,未成年人保护是否还有商量的余地?答案是,否。展开全文
- #不容商榷的未成年人保护#微议一@南方周末: 谁导演了“全民连续剧”-半年以来,这个案件几乎每天都在给媒体贡献话题,成了全民“连续剧”:媒体、律师、司法机关。庭外舆论战,夹杂了复杂情绪:未成年人保护与个人隐私,知情权与公共利益,孰轻孰重?🔗 网页链接
- #不容商榷的未成年人保护#微议二@谢晖-: 《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李案一季时,从媒体到法律人大都践踏之;李案二季时,变本加厉地践踏之。不是大家都要法治吗?何以对该规定如此熟视无睹?
- #不容商榷的未成年人保护#微议三@汉德法官: 首先如何理解《法》第58条?比如@孙笑侠 教授认为本条只适用有权机关,公民不受该条约束;我有不同理解,因为该法第60条就是第58条的法律后果。其次多数媒体报道本案时,使用的是过去本案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新闻照片(与本案无关),能否免责?展开全文
- #不容商榷的未成年人保护#微议四@白皓的围脖: 可能因为他是李双江的儿子,媒体穷追不舍挖出他是谁,警方还通报情况证实。醒醒吧,这是赤裸裸的媒体暴力和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网络不得披露其姓名、图片及可能推断出身份的资料,法制又一次在眼球前沦丧展开全文
- #不容商榷的未成年人保护#微议五@凯迪数据研究中心: 一起特殊的轮奸案 需要怎样的舆论在场?《法》中的明文规定,与部分新闻媒体仍坚持对涉案主角之一身份背景及过往的不懈挖掘,二者的相悖给“如何进行涉罪未成年人报道”撕开了争论的空间。此案中媒体究竟该坚守怎样的职业伦理和法律底线,不可回避。展开全文
- #不容商榷的未成年人保护#微议六via白岩松:在关注李案的过程中,越位现象此起彼伏,比如几乎人人知道他叫什么,因为很多媒体用他的名字做标题,全然忘了《法》的规定。在家里拿孩子当宝贝,到了社会上,孩子却成为弱者,嘴上大家说关心孩子,可是一边说爱,一边不停的害,有法不依,立法也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