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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下野狐

    我不是学法律的,对当下的上海,有很多基于法律常识的不理解,真心请熟悉法律的朋友赐教:我认为法律应该是对既有犯罪行为的一种认定与制裁,而不是对可能发生而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的惩罚。比如说,我们不能说某人可能会杀人,就把他枪毙了;不能说某人可能会强奸,就把他抓牢里了;不能说某人可能会诈骗,就把他抄家了……我理解的对不对?如果我理解得对,那么一个奥密克戎阳性感染者,在得知自己阳性可能传染他人后,不顾公众健康,故意离开自己的家门,在公众场合去传染他人,造成传染的事实,需要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我认为是毫无疑义的。但如果这个奥密克戎阳性感染者,得知感染后,决定在家中休养,不出门,以免给他人造成健康影响,那么请问,防疫法能不能赋予执法人员权力,以“预防传染”之名,强制剥夺“阳性病人”的自由与尊严,乃至侵犯TA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不管TA的年龄、性别与健康状况,不顾其个人意愿,随意撬门闯入其家中,强行转移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地方,却不给任何实质的医治(很多方舱病人反应在方舱不提供医治,连退烧药也没有,并发生过病情转急后无人救治也不帮忙送医院急救乃至死亡的案例)?他们究竟是罪犯,还是病人?如果不是罪犯,他们有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他们的行为可能要危害大众,法律是不是应该拿出确凿的证据?我们还究竟是不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让每一个孩子必须背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不是该得到贯彻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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