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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住宅区内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收集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向管委会提供60-12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并按规划设计的要求,交付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收集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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