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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皿煮就是万金油

    //@天上的太阳红彤彤: //@王立峰律师: 老贺这观点说的[汗],完全不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了。刑法第30条、221条、231条规定的详详细细的,这个案件少了一个被告人--《新快报》。证据成立的话,这么办一点错都没!
    【关注新闻自由】记者发表文章批评一个公司,这是媒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假如报道有误,被批评者可以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挽回声誉损失。一切都要以法院的判决为依归。假如尚无司法判决,记者却遭拘留且被示众,媒体被整肃,管理者遭免职,如此一来,还有哪个媒体敢批评?关注《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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