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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德法官

    #公共秩序#我相信至少在微博上,所有的法律人已经有一个共识,就是寻衅滋事罪的后果中所说的“公共秩序”,应是指的网络下的现实秩序,不应包括所谓的“网络秩序”。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