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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龚伟宁律师

    实践中,单位在证实材料上盖章,即视为“单位知道”,且不用“单位”出庭。//@谢佑平: 转发微博
    【民诉法语病】民诉法72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此条可笑:第一,知道案情的只能是个人,不可能是单位。“单位知道”实为单位中的个人知道,否则就无“单位知道”。第二,单位(机构团体)能出庭吗?能出庭的必是法人代表或知情者个人。立法者为小学生改病句提供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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