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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王鑫平

    如果律师怀疑有刑讯逼供情事,那办案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应该启动内部调查程序,而不是让办案人员自证无罪,那本身就有诱导成分,相当于承认前提,我这个办案的涉嫌有罪了,要辩护了,你自己想一想,合理吗?不要再胡搅蛮缠了,失去信用,失去律师的水准。
    @斯律师v 之托,为@宁波姜建高律师 救驾,接盘贵州六盘水#景诗灿案#二审辩护。查阅一审庭审笔录,被一段对话震撼:审判长:公诉机关要对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出示证据。公诉人:我们在侦查程序及调查的程序中都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故对此我们不需要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此事,也不需要(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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