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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chenWarte24
11 years ago
对于
@易延友
教授关于“强奸良家妇女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强奸强奸陪酒女、卖淫女等性工作者大的多”的言论一点看法:总体来说,赞同有条件的区别对待区别量刑,但不赞同用社会危害性这个词来区别两种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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