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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鸿CynicallyYoung

    回复@soooooooooolo: 第一个这就无罪了??这里字数有限,根本分岐相信这里讨论不清了。 //@soooooooooolo: 第一个,违法性存在 责任上过失,因为难以意识到到违背了其意志,甚至对方强烈反抗也会被当作一种挑逗。但没有过失强奸一说,现有情况下应该无罪。第二个,应当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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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一段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对强奸的定义:是一种回避(婚内或其他)性关系市场的行为,正如盗窃回避了普通的货物和服务市场一样。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律对涉嫌强奸行为的定罪量刑等态度与当事人之间具体关系直接有关。顺便说,我没讨论李案,只讨论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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