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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鸿CynicallyYoung

    还有两疑问想不明白:第一,本来是正常购买性服务,但发展为强奸性工作者的案例也有过,此时强奸者已在性关系市场中还回避什么市场?第二,窃贼盗窃同伙家中财产,是否应作为量刑轻重考虑的情节?
    引一段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对强奸的定义:是一种回避(婚内或其他)性关系市场的行为,正如盗窃回避了普通的货物和服务市场一样。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律对涉嫌强奸行为的定罪量刑等态度与当事人之间具体关系直接有关。顺便说,我没讨论李案,只讨论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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