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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5月17日电(记者 李婧)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本文来中国民生周刊网(http://t.cn/zWJP29q)。原地址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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