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头文字song: [拳头][拳头][拳头] //@头文字song: 哈哈 //@心理专家文博: 要得。[贊] //@头文字song: 禽兽官员必须割鸡鸡。 //@恐怖大王李西闽: //@TV哇哇: 不废此条,可以考虑增加嫖宿人大代表老母罪,养你们立法提案,你们不做事,把钱捐你老母帮你尽孝道。
#一点建议#:凡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者(且无论未成年自己是否愿意),一律按强奸罪惩处!虽然刑法早就对此有规定,但现实中的“嫖宿幼女”等奇法怪律,却让这条法律条款大打折扣,故提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惩处!同意者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