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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之之道

    若房屋实际使用寿命到期 完全可以经业主共同协商产生统一意见进行翻新或重建 至于建筑商及配套设施和服务 应当允许甚至鼓励业主在市场中自由选择 集体决策 并公开账务 分摊成本 因此归根结底 只要明确了土地产权 房屋的操作和执行层面的问题 都不难解决//@农民有知音: 钢筋水泥质量好就能修,质量差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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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晓苏:为什么将住宅地期限定为70年?我是知情者。1988年修宪和土地管理法都只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没规定年限。规定70年是1990年国务院55号令。当时法律刚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定年限时谁也吃不准,觉得定50年短,定90年长,干脆暂定70年吧!就这么发布了“暂行条例”。现在不是不可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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